食品安全

汉中市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个涉及食品

2021-04-29 09:04

商标权、专利权都是法律赋予注册人和申请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自2019年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100件,重拳出击守护市场规则,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打造最佳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01

  许某销售侵权假冒名牌酒品案
 
  2019年底,当事人许某从他人处收购无进货发票、无来源证明材料的西凤、水井坊、臻酿、剑南春、天之蓝、海之蓝、五粮液、飞天茅台等酒品共25瓶,并进行销售,货值7820元。经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将上述涉嫌侵权假冒酒品予以扣押和委托鉴定,认定为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许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许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的行为,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许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酒品25瓶;罚款1.62万元。
 
 03

  张某制作销售“升仙”蜜橘侵权包装盒案
 
  2019年11月,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汉中东升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诉,称城固县耀某商贸中心张某对外出售印有“升仙”蜜橘标识的包装盒,涉嫌侵犯其“昇仙”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现场发现2万个不同规格的“升仙”蜜橘TM标识包装盒,虽与“昇仙”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高度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该批包装盒是当事人张某在外地定制,截至案发已售出几十个,获利近百元。当事人制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处以没收侵权包装盒,罚没款0.7万元。
 
      08

  某商贸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假冒“镇巴腊肉”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0年5月,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商贸公司未经“镇巴腊肉”地理标志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腊肉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镇巴腊肉”字样。经查,该商贸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进行生产包装,未经许可擅自将“镇巴腊肉”地理标志商标印在包装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五十七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标签、转轮打码器等设备;罚没款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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