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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通报5起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最高判刑3年2个月或终生禁业资格罚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汉中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1275

陕西食品网讯

案件通报
 
  近年来,汉中市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相继办理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近年来办理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勉县香锅里辣自助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
 
  2017年,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勉县香锅里辣自助火锅店火锅底料中发现罂粟碱等项目不符合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该火锅店负责人张某将掺有罂粟壳的调味料炒制成火锅底料,供消费者食用的事实。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勉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令张某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汤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了该火锅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给予张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罚。
 
 二、汉台区荔枝青年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火锅底料中掺入废油)
 
  2018年9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汉台区荔枝青年火锅店为节约成本,将顾客食用后的废油进行加工熬制,掺入火锅底料销售给消费者食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代某某、尹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汉台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令该店负责人王某及代某某、尹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了汉台区荔枝青年火锅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给予负责人王某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代某某、尹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罚。
 
  三、南郑区童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猪肉销售中涂抹有毒有害荧光增白物质)
 
  2018年,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猪肉经营户童某某在销售生鲜猪肉中,为达到增鲜增白效果,将荧光增白物质涂抹在猪肉表皮,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童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郑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令童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童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罚。
 
  四、汉台区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名牌白酒)
 
  2020年5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汉台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汉台区吴某某租赁的库房突击检查,现场查扣涉嫌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白酒700余瓶,货值200余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吴某某从贵州购买上述假冒白酒并销售。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汉台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吴某某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需的费用人民币6000元。
 
  五、汉台区褚某、陈某销售假药案(销售假阿胶)
 
  2020年9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汉台分局执法人员在褚某经营的汉台区某中药材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的药品“阿胶”质量可疑,经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涉案药品不含驴皮有效成份,并检出非阿胶原料牛皮成份,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犯罪。经公安机关侦查,涉案假药为成都的陈某销售至汉中,货值金额近1.2万元。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褚某、陈某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汉台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褚某、陈某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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